2、国务院颁发《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
开学第三周,教务处组织召开了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会议。会上教务处处长武士勋首先与各位专家和教务处相关人员一起共同学习了国务院第624号令关于《教育督导条例》的相关内容,传达了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秋季开学工作的通知,通报了开学初教务处做的几项具体工作及发布的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学年学分制实施办法》、《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等项通知。通报了开学初教学督导检查情况,并结合我校教学督导情况提出了具体要求。他强调,教学督导应以“日常检查为主、专项检查为辅”开展工作,最后,结合学校教学工作要点布置了本学期教学督导重点工作:
日常教学督导检查主要是日常巡课、听课,是教学督导工作的核心和主要工作,为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保驾护航。
专项督导检查主要包括实习检查、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听课指导检查、体育课检查、教学部活动情况检查、二级督导组工作情况检查等系列专项检查活动。
教务处要求各二级教学单位应根据学校教学督导重点工作,积极配合教务处及学校教学督导组做好本单位日常及各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三、完成新一届校级督导组专家和学生教学信息员的换届选聘工作。
国务院颁发《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
国家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2012年8月29日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教育督导条例》,9月9日温家宝总理就该条例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督导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五章,二十七条,从总则、督学、督导的实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了政策保证和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