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字〔2014〕6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相关处(室),有关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14年4月15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冀财教〔2013〕2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经费来源
1.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由我校教师主持承担(或合作)的国家、省(部、委)、市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财政拨款。
2.横向科研经费:指我校教职工受外部企事业单位委托或通过招投标方式从学校外部企事业单位获得的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以非政府计划形式或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形式委托我校教职员工承担的各种研究项目经费;我校科技成果转让费作为科研经费的部分。
3.学校科学研究基金:是指由学校经费支持的科学研究启动基金、科学研究匹配基金、科学研究后补助基金、科研创新团队基金以及其他研究项目经费等。
4.自筹科研经费:是指列入各级各类计划项目自筹的研究经费。
5.其他经费:其他来源的科研经费。
二、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要求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其中原材料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植物、种子、肥料、农药、饲料、兽药、农机部件、电子元器件等。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和要求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具体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1.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2.管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科研管理费(纵向项目5%,横向项目8%),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纵向经费学校3.5%,院(系、部)1.5%;横向经费学校6%,院(系、部)2%。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对管理费有另行规定的,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3.绩效支出:指为激励项目组成员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其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三、科研经费管理
1.学校科研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科研处统一管理,对于特定项目的专项经费单独设立账号,确保专款专用。
2.科研经费的审批按照学校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3.严格履行经费报销手续。项目研发过程中的合理性支出,须由经手人、项目主持人(如项目主持人和经手人为夫妻或亲属关系,应有第三人签字)、科研处主管处长三人会签,并经科研处登记盖章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4.项目雇请临时用工,应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及时签订用工合同,规避用工风险。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填报《科研项目用工审批表》(见附表),报科研处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凡未经审批备案的不予报销相关劳务费。
报销劳务费需由领取人、制表人和项目负责人三人签字,并附科研项目用工审批表,准确填写领取人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开支标准以及支付金额等。
5.凡需向合作单位拨付合作经费时,应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批后拨付。
6.有财务审计要求的项目报账时,须留存报帐凭证和票据复印件。聘请具有财务验收审计资格并获得项目下达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需要准备的主要材料:项目合同/任务书(含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表/书)、财务决算报告、经费使用记账凭证和原始票据材料。
7.项目主持人调离或因其它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经费按任务下达部门要求处理或收回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主持人退休时,其主持项目应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如期完成。
8.鼓励项目组利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凡所购仪器设备价值在0.5万元/台(套)及其以上的(照相机、计算机和摄像机除外),以1万元为起点,学校按其金额的10%给予项目组科研经费奖励。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审批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不予报销。到科研处登记报账时需提交设备购置申报审批表和仪器设备验收单各一份方可报销。
项目主持人调离或退休时,其科研仪器设备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使用人变更手续,不得私自转让。
四、科研经费监督检查
1.财政拨款项目的经费管理与使用要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下达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学校对财政拨款项目经费进行不定期审查或者专项审查。
2.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经费,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截留、挪用、挤占、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受到项目下达部门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的缓拨、停拨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学校以及项目负责人今后项目申请资格等有关处理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学校对违反经费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视其对学校造成的影响情况,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附则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属财务处和科研处,原《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0〕6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如与上级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发生抵触时,以上级管理规定为准。